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LDM-113-聲-1265-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品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品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品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許品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39號卷第7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併參酌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說明。 四、另本院前已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 狀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參照),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受刑人許品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9日回溯1日內 111年4月8日 111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02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0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02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0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8日 112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3號(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2號(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10月10日 111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3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5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11月14日 113年6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3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5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12月13日 11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75號(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41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