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M-113-聲-1288-202501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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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D000-A11335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被 告 陳賜恩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D000-A11335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賜恩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 隆地檢署)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理中,聲請人AD000-A11335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本案之被害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了解訴訟程序及獲悉相關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由本院113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嫌,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