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M-113-聲-869-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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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宗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謝明宗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謝明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8日 111年12月24日 111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38號(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5791號(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0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4日 111年9月18日 111年12月至112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8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112年度易字第665號 113年度基簡第5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112年度易字第665號 113年度基簡第51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7月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0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他字第1504號(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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