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M-113-聲-889-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喬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喬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彭喬偉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彭喬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35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日 111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7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94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7月15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30號(編號1已於113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34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