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LDM-113-聲-916-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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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秦國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秦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秦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1141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判決,且於113年1月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函覆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1紙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受刑人林秦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 112年4月28日 112年9月7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41號 112年度易字第600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5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113年3月5日 113年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41號 112年度易字第600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55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9號 編號1-3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3年度執更字第442號)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4日2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82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828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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