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LDM-113-聲-962-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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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參,並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受刑人李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 4 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74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6860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易字第 347 號 112 年度易字 第 489 號 判決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易字第 347 號 112年度易字第489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130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131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799 號 編號1~2 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月 編號3~4 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5 月 編號1~6 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6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6860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7458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易字第 489 號 112 年度易字 第 610 號 判決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易字第 489 號 112 年度易字 第 610 號 確定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799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800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853 號 編號3~4 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5 月 編號1~6 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 5 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9539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易字第 264 號 判決日 113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易字第 264 號 確定日 113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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