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M-113-聲-980-202410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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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詠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詠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溱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密接,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質、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無意見(有其陳述意見狀附於本院卷第13頁可查)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受刑人黃詠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9日至 11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02、9520、9868、9984、10331、11520、11761、12713、12716、12717、12774、131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判決日 113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確定日 113年3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4號(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判決日 113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確定日 113年9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