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M-113-訴-124-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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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昂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送達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陳渭笛 被 告 柯冠宇 住○○市○○區○○○街00號0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 被 告 呂翊暐 被 告 祁冠禾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鄭嘉昂、陳渭笛、柯冠宇、呂翊暐、祁冠禾被訴部分,均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嘉昂等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95號、第12248號、第12533號案件】,而被告鄭嘉昂於本院113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述:「{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也有辯護人討論過。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都認罪。」等語明確,核與其辯護人亦辯稱:「採全部認罪,在罪數部分,於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從一重處斷,起訴書第五頁倒數第四行至第二行部分應係誤載。其餘部分都全部認罪。詳如今日113 年10月25日庭呈之刑事答辯意旨狀之內容。」等語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13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陳渭笛、柯冠宇、呂翊暐、祁冠禾於本院113年7月2日準備程序時均自白坦認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等語綦詳,亦有本院113年7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徵。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12年8月24日診斷證明書(病患:洪志華)、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鄭嘉昂打被害人洪至華)、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手機翻拍照片:聯絡人(金金、兄弟北爛笛、Guanyu Ke)、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鄭嘉昂)、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對象:Guanyu Ke 、陳渭笛)、呂翊暐之MESSENGER 通話紀錄截圖(與陳渭笛對話)、iMessage通訊紀錄截圖、監視器畫面截圖(基隆市○○區○○路00號)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渭笛)(指認人:余東錦)(指認人:柯冠宇)(指認人:呂翊暐)(指認人:祁冠禾)(指認人:洪志華)(指認人:楊沴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愛三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杜欣穎)等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33號卷,第29至38頁、第47至56頁、第57至62頁、第63至74頁、第83至101頁、第113 至126頁、第135至144頁、第157頁、第159頁、第169至178頁、第179頁、第189至198頁、第213至215頁、第222 至225頁、第231至237頁、第245至263頁、第269至278頁、第279至282頁、第283至285頁、第293至313頁、第351頁、第353至365頁、第375至379頁】。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鄭嘉昂、陳渭笛、柯冠宇、呂翊暐、祁冠禾被訴部分,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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