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LDM-113-訴-139-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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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三兆 義務辯護人 王嘉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507號、第888號、第1870號、第21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辯護人陳報被告就起訴書所載 毀損犯行已與告訴人張思綺達成和解,本院認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