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M-113-訴-154-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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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慶鴻 鄭嘉昂 陳渭笛 鄭嘉昌 陳韋涵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 (送達址) 李 安 鄭嘉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韓慶鴻、鄭嘉昂、陳渭笛、鄭嘉昌、陳韋涵、李安、鄭 嘉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韓慶鴻、鄭嘉昂、陳渭笛、鄭嘉昌、陳韋涵、李安 、鄭嘉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