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M-113-訴-182-202502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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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仁 趙震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仁、趙震豐2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