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M-113-訴-189-20241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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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有志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扣案鐮刀壹 把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案沒收部分已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部分載明被 告簡有志扣案之鐮刀1把應諭知沒收之旨,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2項雖漏載鐮刀部分之沒收,然依照上開說明,此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