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KLDM-113-訴-19-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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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容嘉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8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