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M-113-訴-20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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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賜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啟成 被 告 倪邵汶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倪俊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9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梁賜榮、倪邵汶、倪俊翔均自白犯行,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5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114年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徵【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卷,第199至213頁】,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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