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LDM-113-訴-222-20241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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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亭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亭潔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亭潔因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