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LDM-113-訴-241-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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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廷宇 辯 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啟成 具 保 人 孫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少連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乙○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基隆地檢署訊問筆錄(見偵卷第174頁)、基隆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身分證影本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5頁至第181頁)。然被告於具保人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應訊,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被告仍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1月14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20048號函暨本院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9頁、第53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77頁至第84頁),而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未出境,有其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各2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5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照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