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LDM-113-訴-251-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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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忠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忠仁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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