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M-113-訴-79-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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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柏恩 林正綜 文樊聖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91、626、1538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游柏恩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正綜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文樊聖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游柏恩前為華航3號及華航6號(航線均為廈門至我國)之船 員,於任職期間結識華航6號水手長謝聰明(其所涉共同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並發現該等船隻靠港後,船上裝卸貨工具箱可直接吊掛至碼頭,無須經過查驗,該等工具箱亦非海巡人員查看重點,故與謝聰明、林正綜、文樊聖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張」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廈門碼頭某保全人員(下稱A保全人員),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犯意聯絡,並使用附表一所示手機為聯繫工具,先由「小張」於民國113年1月5日晚間9時許前之某時,在廈門某處將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屬於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點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而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及第3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物(下稱本案動物,其中編號2、4至7均為保育類動物)分裝為12箱後,交予A保全人員,A保全人員在廈門碼頭將本案動物放入華航6號之裝卸工具箱後,由謝聰明負責看管。嗣於113年1月5日晚間9時許,華航6號抵達基隆港,謝聰明指示船員將該工具箱吊掛至碼頭後,即以通訊軟體微信通知游柏恩前來取貨,游柏恩、林正綜及文樊聖旋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基隆港西19碼頭外等候,待謝總明以微信通知海巡人員已離開時,林正綜即持其所有之基隆港區通行證進入基隆港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至基隆港西19碼頭,將本案動物放上小貨車,再行駛至基隆港外牆邊,將本案動物交予游柏恩、文樊聖,由游柏恩、文樊聖將之放入上開自用小客車後準備離去時,旋遭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報請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  ㈠被告游柏恩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林 正綜、文樊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聰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㈢證人江山瑞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被告游柏恩與暱稱「Cool小張」、同案被告謝聰明間之微信 對話紀錄擷圖、證人江山瑞手機翻拍照片、江山瑞所有之電腦內EXCEL表檔案及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所附之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本院搜索票影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1月15日林保字第1132400054號函所附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物種鑑定書、查緝機關移交之物品清單、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協助查緝機關執行走私活動物安樂死與送檢清單、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協助查緝機關執行走私活體動物交接清單、本院電話紀錄表。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①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又依照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第12條及行政院依該條項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點規定,管制進口物品係指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等,其完稅價格超過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均屬管制進口物品。經查,本案被告3人私運完稅價格共計80萬7,272元(起訴書原載79萬5,128元,然係漏計附表編號6之完稅價格16,000泰幣,故1,047,600+16,000=1,063,600,依臺幣、泰幣換算匯率即乘0.759計算為80萬7,272)之本案動物進入臺灣地區,且其等係自中國大陸地區起運之事實,業據認定如前,復參諸本院致電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之結果顯示,本案動物無法鑑定產地,係各地均容易繁殖養育而無須特定繁殖地之物種一節,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9頁),是於本案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本案動物係來源於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產地下,依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應可認定本案動物的原產地即為起運地中國大陸地區,附此說明。  ②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 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罪(起訴書漏載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規定,惟據檢察官蒞庭時補充上開論罪規定,見本院卷第278頁)。又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謝聰明及「小張」、A保全人員等成年男子,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㈡科刑部分: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走私本案動物之數量共計231隻,完稅價格總計80萬7,272元(如附表二所示),數量甚多,價格亦不菲,又本案動物均未經主管機關檢疫而輸入我國,可能一併輸入危害生態之病蟲或病毒,進而破壞我國本土之生態環境及動物生存環境,且因國家難以對之課諸進口關稅,而使國內合法之動物進口或養殖業者無法與之公平競爭,對社會經濟秩序有所危害,顯見其等行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游柏恩以允諾支付報酬為利誘,而指示被告林正綜、文樊聖搬運本案動物,獲利為3人之首,堪屬本案犯行之核心角色,被告林正綜、文樊聖則為受被告游柏恩指揮的次要犯罪角色,酌以被告游柏恩、林正綜、文樊聖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3人之素行(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游柏恩自述其學歷為高中肄業、現無業、有配偶及2個18歲女兒需扶養,被告林正綜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目前在市場販售成衣維生、家中有母親以及2個國中女兒需扶養,被告文樊聖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現打零工為業、日薪1,000多元、與仰賴其扶養之母親共同居住在其等承租房屋、經濟狀況不佳等情(見本院卷第277至27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游柏恩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②被告游柏恩、林正綜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俱能坦承犯行,堪認均有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游柏恩、林正綜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考量其等運輸本案動物之數量、價格等犯罪情節非輕,為使上開被告2人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緩刑期間亦不宜過短,並斟酌本案案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5年,另為使其等建立、培養正確的法治觀念,而得以於緩刑期內深知警剔,復審酌其等自大陸地區運輸本案動物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致我國喪失前開進口關稅之利益、損及社會經濟秩序之本案情節,爰依刑法74條第2項4款規定,命上開被告2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元、5萬元,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手機(各含SIM卡1張),分為被告3人所有,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游柏恩所有,其有使用該手機與「小張」聯絡作為謀議犯本案犯行之用乙節,業據其於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69頁);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手機,分為被告林正綜、文樊聖所有,就編號2手機部分雖被告林正綜否認其用於本案,然經本院當庭檢視,顯示被告林正綜於案發當日確有使用該手機與被告文樊聖以語音通話相互聯繫之事實,另被告文樊聖陳稱案發當日有使用扣案手機與被告游柏恩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270頁),堪認被告林正綜所辯不足採信,足徵上開手機均各為被告3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再按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游柏恩於審理中供稱:本案我拿到2萬4,000元,其中被告林正綜、文樊聖各拿5,000元,其他是我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70頁),亦與被告林正綜、文樊聖所述相合(見偵391卷第106至107頁、第149頁、第204頁、第205頁),是以本案被告游柏恩、林正綜、文樊聖之犯罪所得,應僅其等實際所分受之1萬4,000元、5,000元、5,000元,且均未據扣案,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 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被告游柏恩 IMEI: 00000000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 2 IPHONE 8 Plus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被告林正綜 IMEI: 00000000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 3 IPHONE 14 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被告文樊聖 IMEI: 000000000000000 門號: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中文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是否為保育類動物 備註 1 卡羅萊納箱龜 2 無 無 否 ①交由基隆市動物防疫所收容,現由基隆市政府委託民間有養殖經驗之業者養殖中(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本院卷第247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2 馬來食蝸龜 2 10,000泰幣 20,0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石 螺龜 ②2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3 屋頂麝香龜 18 無 無 否 ①18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4 鋸緣開殼龜 14 3,900泰幣 54,6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奧式高背 ②14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函,偵391卷第339至  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  卷第195至199頁)  5 三線閉殼龜 22 18,000泰幣 396,0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金錢龜 ②移交臺北市立動物園(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  卷第195至199頁) 6 大頭龜 2 8,000泰幣 16000泰幣 第一類保育類動物 ①EXCEL表上所載之鸚嘴 ②移交臺北市立動物園(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7 豬鼻龜 68 6,500泰幣 442,000泰幣 第二類保育類動物 ①其中41隻死亡,27隻 人道處理(基隆市動 物保護防疫所函,偵 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8 北部蛇頸龜 28 無 無 否 ①其中8隻死亡,其餘20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9 亞洲錦蛙 27 無 無 否 ①其中9隻死亡,其餘18隻均人道處理(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函,偵391卷第339至341頁) ②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10 紅尾鯰 27 5,000泰幣 135,000泰幣 否 ①EXCEL表上所載之黃金紅尾鴨嘴 ②27隻均死亡(偵391卷第397頁) ③物種鑑定書(偵1538卷第195至199頁)  ④現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暫時保管中(見本院卷第111頁)  11 松鼠 9 無 無 否 ①9隻均經人道處理(偵1538卷第201至202頁) 12 土撥鼠 12 無 無 否 ①12隻均經人道處理(偵1538卷第201至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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