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LDM-113-選訴-1-20250220-1
字號
選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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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石金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李鴻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選偵字第32號、第3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6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石金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石金自民國103年起,當選基隆市信義區(下稱信義區) 孝岡里第20屆里長並連任迄今(第20屆至第22屆),而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行。被告雖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仍為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沛祥而為其助選,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於112年10月8日18時許,以「替兒子慶生」之不實名義,在基隆市○○區○○○000巷0號之王子大飯店設宴共4桌,並自行支付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600元之餐費,邀宴並免費招待在地方上具有相當影響力之其他信義區里長蔡美玉、吳銘達、林崇道、張富凱、賴姵綺、李王環、郭姵萱、朱志偉、王柏力及其友人黃振華、潘家森或其等家屬親友共30餘位具有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之人赴宴,並於餐宴進行中,邀請不知上情,惟有意參選本屆立法委員之林沛祥到場,林沛祥並逐桌敬酒,而向赴宴者拜票,懇請該等具有投票權之赴宴者多多幫忙,冀於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得以投票支持,藉此拉攏該等地方里長或基隆市市民支持林沛祥競選本屆立法委員之選舉,而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等語。 ㈡、被告自當選里長後之104年12月間,因赴中國大陸地區山東省(下 稱山東省)進行公務參訪而與時任山東省煙台市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煙台市臺辦)副主任楊澤(綽號:楊姐)結識,其後2人於多年間仍均保持聯繫,期間被告亦曾多次應煙台市臺辦或楊澤之邀,率眾前往山東省旅遊參訪,而與煙台市臺辦人員建立長期互動之關係,被告於112年8月間,再度聯繫煙台市臺辦前副主任楊澤(微信暱稱「川葉子」)、副主任林強(微信暱稱「林強」)、科長吳松潔(微信暱稱「無往不復」)等人,合意由陸方資助並安排落地招待旅遊行程,被告則負責在基隆地區邀約里長、里民前往大陸地區旅遊,隨即於112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邀集信義區孝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郭文卿、吳銘達、張富凱等信義區里長及其親友等如10餘名團員赴陸旅遊,旅遊期間則由楊澤、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等人接待,煙台市臺辦人員並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團員表達關切我國將屆至之大選及政治情勢,故被告對於中國大陸之共產黨政權(下稱中共政權)係與我國敵對之境外勢力,中共政權設有(國)臺辦及統戰部等對臺工作機關,關心並欲滲透臺灣選舉,且始終均以兩岸統一為宗旨等事知之甚詳,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將近之前夕,勢必將有更積極之統戰及介選行為,是中共政權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均屬反滲透法第2條所規定之滲透來源,任何人或政黨均不得受該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非法介選之行為。其竟仍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為介選行為之犯意,於112年11月間選舉前夕,受煙台市臺辦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帶同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33人(含其本人),於112年11月21日搭乘山東航空股份公司之SC4086號航班班機前赴山東省青島市,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6天5夜「兩岸基層鄰里山東旅遊團」,至同年11月26日結束行程搭乘同航空公司之SC4085號航班班機返國;被告自知時機敏感,亦明知受煙台市臺辦之指示及委託舉辦此次介選活動將涉有不法,為掩人耳目,逃避偵緝,乃委請不知情之郭文卿(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代為團員辦理購買來回機票、申辦臺胞證及護照等相關事宜,另委請信義區信綠里里長吳銘達擔任掛名團長,並依煙台市臺辦之指示,來回機票含稅價格9,800元,各受邀之團員僅需支付其中5,500元,由被告先行代墊每人剩餘4,300元,團員即可以此顯不相當之對價,遊玩整趟旅遊招待行程,於赴陸後,被告再向煙台市臺辦收取代墊之全團上開機票總差額,即相當於新臺幣141,900元【(9,800-5,500)ⅹ33】之人民幣32,133元,復向煙台市臺辦收取針對本團臺灣選舉重要樁腳12位里長之特別滲透介選費用共人民幣13,200元(1,100元ⅹ12),在大陸地區即退還參與旅遊之里長每位人民幣1,100元,依匯率換算,參與之里長形同整趟行程無須支付費用,被告並取得自己及部分未交付予里長之特別滲透介選費用作為報酬。本次旅遊團員赴陸後即受落地招待,旅遊過程中有大陸臺辦人員陪同,大陸當地交通、景點、餐廳、住宿等費用均由陸方全部支付,其招待之行程景點包含有:青島城市展覽館、青島啤酒博物館、青島市市南區八大關街頭、八大關社區、煙台所城里社區、煙台手造展示體驗館、張裕釀酒廠、福地隆城社區、萊山朱柳村、中國地質博物館煙台館、杰瑞集團、養馬島、膠東抗戰第一槍群英館、雷神廟戰鬥遺址、煙台車砲台及萬達廣場等,住宿則安排於青島市崑崙和悅飯店、煙台市東山賓館、煙台市崑龍溫泉酒店等當地價位較高之高檔飯店,午、晚用餐亦均於高價餐廳用餐,於上開高檔飯店用餐飲宴之期間,並由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前副主任楊澤及山東省青島市臺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趙磊等中共政權官方人員到場,向接受招待之團員發表「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支持九二共識」、「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兄弟如手足」、「不希望有戰爭」、「不希望打仗,戰爭很殘酷」、「要和平相處」、「要支持自己人(意指國民黨)」、「要支持改變現狀、能恢復兩岸交流的政黨」、「不要支持民進黨和主張祖國分裂的政黨」、「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我們都是一家人,支持讓我們生活比較安定的政黨」、「不要支持會帶來戰爭的政黨」、 「大家要團結,支持國民黨,希望國民黨可以勝選」等大陸官方立場之聲明及拜票之選舉性言論,而公開表達及要求或誘使團員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中,要支持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而為特定政黨及候選人造勢、助選及為拜票等非法介選行為,並表達反對或不要支持民進黨之旨,而約為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被告則在場附和,並舉杯及點頭示意,而以此方式,與陸方人員共同為拜票、助選等非法介選行為,足使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並使中共政權得以對我國進行統戰、滲透,影響我國選舉及危害社會秩序,對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因認被告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拜票、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及反滲透法第7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含政黨票)或為一定之行使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不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吳銘達、黃振華、朱志偉、林崇道、翁誠鍾、潘德發、陳佩伶、黃毓瑩、丁大明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人賴姵綺、游晟昱、吳政賢於警詢及審理時、證人莊琬琳、張富凱、林睿騰、陳裕燦、潘誼樺、郭文卿、徐金英、劉淑芬、郭鎂玲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蔡美玉、賴興泉、莊伯丞、王美華、王朝龍、何明蓉、楊立宜、江春菊、楊江南、邱穗蓁、高景崇、邱素貞、李文達、郭姵萱、夏貴貞、許秀麗於警詢時之證述、王子飯店訂席紀錄及單據、參加團員姓名、職稱及分房名單、參訪行程表、團費訪價查詢、往返班機資訊、艙單、旅遊照片、監視畫面截圖、出入境資料、手機翻拍照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王子大飯店設宴部分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王子大飯店設宴,且信義區的里長、黃振 華、林沛祥等人均有到場參與一節,惟堅詞否認有何賄選犯行,辯稱:是因為我的上游廠商黃振華想要認識信義區的里長、林沛祥等地方人士,我才替他設宴邀請,讓他有機會結識這些人,由我先支付的餐費及酒錢,事後我也有在向黃振華請領工程款時一併報銷餐費及酒錢,本次餐會與本屆立委選舉無關等語。辯護人蔡聰明律師為其以:若被告有意為林沛祥賄選,林沛祥本人必然須事先知情且願配合行程,被告亦能以此邀功,但起訴書認定林沛祥本人不知情,顯違常理,又被告雖有代墊餐費、酒水,不過光113年就辦過3次類似餐會,因為被告本身是黃振華的下游包商,不需要為了幾萬元餐費逐次請款,方才會事後合併各種代墊的禮品、贊助金一起向黃振華請款,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餐會是賄選的不正利益等語置辯。辯護人李鴻維律師則為其辯稱:所謂賄選必然有對價關係,且對價關係需要行賄、受賄方均有約使投票權行使、不行使之認知,該次餐會只是被告為黃振華引介信義區的里長、林沛祥等人,之前被告也陸續介紹潘家森、鄭文婷等地方政治人物給黃振華認識,況林沛祥到場沒有身著競選背心,林沛祥或被告均沒有用麥克風請求支持林沛祥,被告也沒有陪同林沛祥敬酒,里長們間本來人情往來就會互相請客吃飯,根本沒有與會者將餐會與本屆立委選舉一事掛勾,自然不構成賄選等語。經查: ㈡、被告自103年起,當選信義區孝岡里第20屆里長並連任迄今(第20 屆至第22屆),而我國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行。被告於112年10月8日18時許,在基隆市○○區○○○000巷0號之王子大飯店設宴共4桌,邀請其他信義區里長蔡美玉、吳銘達、林崇道、張富凱、賴姵綺、李王環、郭姵萱、朱志偉、王柏力及其友人黃振華、潘家森或其等家屬親友共30餘位具有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之人赴宴,有意參選本屆立法委員之林沛祥(嗣後確實參選並當選)亦受邀到場參與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據證人吳銘達、黃振華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人朱志偉於偵訊及審理時、證人賴姵綺於警詢及審理時、證人莊琬琳、張富凱於警詢、偵訊時、證人蔡美玉、賴興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王子飯店訂席紀錄及單據等件在卷可憑(見113年度選偵字第6號卷第249至25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本案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即藉由免費「宴飲招 待」,使到場與會者「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主觀故意)及與會者主觀上可否認識「宴飲招待」乃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即投票予立委候選人林沛祥)之對價,厥為被告被訴罪名能否成立所應審究之點。 ㈣、無法證明被告提供「宴飲招待」與上述地方人士之行為,與 本屆立委選舉之投票間有對價關係: ⒈賄選為政府所嚴禁及積極查緝,如候選人賄選遭查獲,甚或 構成當選無效之事由,縱屬至愚,豈有不虞被舉發查獲之風險,企圖透過為公開宴飲4桌之方式,約使有投票權之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意?是本案依公訴人主張被告為「不知情」之立委候選人林沛祥,透過公開宴飲4桌之方式賄選,自需有相當程度之證據證明,被告提供「宴飲招待」與本屆立委選舉之投票間有所關聯。 ⒉參與王子大飯店宴飲之證人證述如下: ①證人吳銘達(信綠里里長)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有受 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我坐在主桌,同桌還有黃振華、潘家森等人。被告事前有跟我說過林沛祥要來,但林沛祥直到餐會快結束才出現,林沛祥到場有說他想要參選立委,逐桌敬酒請大家多支持等語。證人吳銘達於審理時證稱:被告事前沒跟我說過林沛祥會到場,我其實不太記得林沛祥有沒有逐桌敬酒、拜票等語。 ②證人黃振華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 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林沛祥有逐桌致意,還有在我這桌跟我聊天,我跟她說我女兒有看到你在南港捷運站拜票,林沛祥回答他會努力改善基隆的交通,也請我多幫忙,但被告沒有跟我說過要我立法委員支持誰等語。 ③證人朱志偉(孝德里里長)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我有受 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就單純去吃飯,林沛祥後來有到場,他有坐下跟我們聊個天,他跟我提到他要參選立委,說會爭取一些公共建設及說明政見,林沛祥不是公開宣講拜票的話,是敬酒時稍微講一下,被告也沒有跟林沛祥一起逐桌敬酒或幫忙他拜票拉票,只有一開始說歡迎林沛祥到場等語。 ④證人賴姵綺(東信里里長)於警詢及審理時證稱:我有受 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林沛祥當天有出席並到我這桌敬酒,林沛祥沒有向我拉票,就是各桌寒暄一下,我覺得林沛祥不是特別到這個餐會,就是選舉期間到處露個臉,利用機會爭取支持等語。 ⑤證人莊琬琳(孝賢里里長)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有受 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餐與者大多是信義區的里長和被告的朋友,林沛祥當天有出席並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他參選立委,我有向他聊到我這里有新增客運路線的需求,他回說會再努力等語。 ⑥證人張富凱(仁壽里里長)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有受 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林沛祥當時在餐會上敬酒時有提到沒有候選人像他這麼認真,在路口站了400多天拜票等語。 ⑦證人蔡美玉(智慧里里長)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受被告之 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但我跟被告打個招呼就走了,沒有印象看到林沛祥等語。 ⑧證人賴興泉(禮東里里長)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受被告之 邀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但除了幾個里長外我不記得有什麼其他政治人物出席,也沒印象有林沛祥等語。⒊倘被告確曾於餐宴時表示林沛祥意欲競選立委,請與會者支持云云,則以與會者多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之里長等身分,自不會無一人如此陳述,綜觀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見被告事前邀約、提供「宴飲招待」過程,未曾表示要其等支持特定候選人即林沛祥,而與一般賄選行為通常會表明來意係希望可以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情形不同。⒋而向與會者「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此種意思表示固不以口頭明示為限,即便以間接方式予以暗示亦屬之,然無論如何,在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暗示相對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時,必須整體觀察交付物品當下之情境、相關背景脈絡,及相對人主觀上之合理認知,予以綜合研判。倘若僅因行為人給予利益時未表明其來源或目的,即謂此舉足以暗示相對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似有過度抽離脈絡之情。依上開證人等之證述,縱使被告介紹林沛祥到場,及林沛祥逐桌敬酒表示其欲參選立委、懇請在場之人支持之情事,惟此種在餐會之公開場合,主辦人即被告介紹貴賓(林沛祥當時為市議員)到場,有意參選立委之林沛祥未避人耳目,於敬酒時逐一請託支持之言語,尚屬正常社交活動;且證人吳銘達、朱志偉、賴姵綺於審理時均證稱:113年不只本案1次參加被告請客的餐會,里長間本來就會互相邀約請吃飯,主辦人就是要請客,不會特別說要參與者自己付錢等語,可見里長們間確有主辦人請客聚餐之慣習,基此,尚不足以逕認被告藉此暗示在場聽聞林沛祥尋求支持言論之有投票權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⒌另被告以信義區孝岡里里長身分,於112年10月29日,在信義區孝岡里里民活動中心,召開孝岡里里民大會時,邀請林沛祥到場,公開表示支持林沛祥參選立委,並給予林沛祥致詞之機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證人游晟昱(即里民大會承辦人)、吳政賢(即到場督導里民大會之自治行政科科長)於警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里民大會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112年度選偵字第32號卷第303至311頁)。被告利用里民大會之機會為特定候選人助選固有違反行政中立之虞(此非刑事案件所應審究),惟宴飲餐會發生於112年10月8日,與里民大會已有相當之時間區隔,且無證據顯示兩次場合與會之人高度重疊,縱可因此得知被告就本屆立委選舉乃支持林沛祥之立場,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仍無法反推被告舉辦宴飲餐會之目的,確為意欲為林沛祥參選立委而賄選。⒍至證人吳銘達於警詢、偵訊時證稱:餐會是被告出錢,被告向我表示他兒子生日要出錢請客,我覺得被告舉辦餐會可能是要替林沛祥拉抬聲勢,有幫林沛祥助選的意味等語。證人朱志偉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於餐宴前約1週邀約我,說他兒子生日邀里長們吃飯,餐費實際上誰付我不知道,被告可能想藉此機會做面子給林沛祥,畢竟被告是做生意的,會希望拓展人脈等語。證人賴姵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邀約我時只有說小孩子生日,朋友間聚聚吃個便飯,誰付錢我不清楚等語。證人莊琬琳於偵訊時證稱:我不知道餐會誰出錢,被告舉辦餐會的目的可能有幫林沛祥助選吧等語,似與被告所稱其欲介紹地方人士與黃振華認識之目的不符。然證人賴興泉於警詢時證稱:我記得被告當初是說「他老闆」想要認識我們這些里長,來一起吃個飯認識一下,實際上誰付錢我不知道等語,則與被告辯稱欲介紹地方人士予黃振華相合,難認被告所辯純屬子虛,復衡以邀約聚餐時假借由頭,而非逕言明要請客,以避免對方不好意思占便宜而拒絕,非顯違華人社會之常情,再佐以證人吳銘達、朱志偉、賴姵綺於審理時均證稱113年間被告不只1次舉辦餐會,至少其中1次確為被告的小孩生日等情,不能排除證人吳銘達、朱志偉、賴姵綺混淆數次聚餐目的之可能;且其等「被告可能想利用餐會為林沛祥造勢」等證述,均屬個人臆測,並非表示確實有接收到被告欲以本次餐會為不正利益而為林沛祥行賄之意思。故不論本次宴飲餐會之邀約名義及實際出資者為何,依現有事證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舉辦餐會邀請地方人士,且有意參選本屆立委之林沛祥亦受邀到場,林沛祥並有逐桌敬酒,藉此機會以言語向他人爭取支持,然仍乏充足證據證明被告有意使與會者了解該次餐會即為林沛祥進行賄選。 ㈤、準此,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舉辦本 次餐會,係對於有投票權之選民為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合意及交付具對價之不正利益,自難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罪名相繩。 六、組團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部分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召集吳銘達、張富凱等信義區里長及其親友 等如附表所示團員赴山東旅遊,來回機票含稅價格9,800元,參團人僅須負擔5,500元,由其先行代墊每人剩餘4,300元差額,旅遊途中,陸方就參與旅遊之里長每位退款人民幣1,100元,並給付被告為每位團員代墊之機票費用,其餘旅遊行程均由陸方招待一節,惟堅詞否認有何反滲透、賄選犯行,辯稱:我雖然召集赴山東旅遊接受招待,但我個人並沒有取得利益,機票部分只是因為我聽錯了價格為5,500元,後來發現搞錯,本來想取消,但陸方又說請我先代墊,之後會把差額還我,我就自己墊款每人剩餘的4,300元差額,也有把這件事告知部分團員,他們還說如果陸方沒有還我差額,他們會自己補給我,陸方原本跟我說身分是里長的才有退款,到了當地陸方人員要給我所有團員都退款人民幣1,100元,並還我代墊的機票差額,因為一開始我就跟團員說只有里長才會有退款,為了避免麻煩我只有收下里長的退款及代墊之機票費用,其餘非里長團員的退款還給對方,絕未從中牟利。況且,我一開始就有向所有團員強調,我們純粹是旅遊,跟政治、選舉無涉等語。辯護人蔡聰明律師為其以:大陸政府多年來均有編列經費招待我國人民赴陸旅遊,以此釋出善意、增進好感的習慣,並不是接近選舉才有這樣的行為,臺灣人民也有尋找、接收言論的自由,以臺灣人民的政治警覺性、判斷力,不至於因受旅遊招待就受影響,況被告在出發前已定調旅遊不談政治,旅遊途中亦未配合陸方人員宣導,實無從認定被告乃受陸方指示賄選等語置辯。辯護人李鴻維律師則為其辯稱:我國法律並未限制帶團到大陸遊玩,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或團員必須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傾向方能參加本次旅遊,出發前被告有向調查局之調查官報備將進行本次旅遊,並向團員強調旅遊不談政治,以免在選舉期間惹人非議。此外,在旅遊前後、期間被告未曾向團員說過要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言論,甚至被告極力避免有這樣的聯想,本案團員參加的原因無非團費便宜、參觀建設、增加國際觀等等,沒有一人說到是因為選舉或政治目的而參與,除非現在定調只要現在接受落地招待的都是賄選,不然被告僅是抱持的有好康的活動分享給大家,並未比他人多得任何好處,甚至還自己多付了錢買伴手禮回贈陸方,顯非受到中共政權資助的行賄行為等語。經查: ㈡、被告自當選里長後之104年12月間,因赴山東省進行公務參訪而與 時任煙台市臺辦副主任楊澤結識,其後2人於多年間仍均保持聯繫,被告於112年8月間,與煙台市臺辦前副主任楊澤(微信暱稱「川葉子」)、副主任林強(微信暱稱「林強」)、科長吳松潔(微信暱稱「無往不復」)等人聯繫,合意由陸方安排落地招待旅遊行程,被告則負責在基隆地區邀約里長、里民前往大陸地區旅遊,被告於112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邀集信義區孝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郭文卿及吳銘達、張富凱等信義區里長及其親友等10餘名團員赴陸旅遊,旅遊期間則由楊澤、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等人接待。此後,被告又帶同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33人(含其本人),於112年11月21日搭乘山東航空股份公司之SC4086號航班班機前赴山東省青島市,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6天5夜「兩岸基層鄰里山東旅遊團」,至同年11月26日結束行程搭乘同航空公司之SC4085號航班班機返國,來回機票含稅價格9,800元,各受邀之團員僅需支付其中5,500元,由被告先行代墊每人剩餘4,300元,團員即可以此顯不相當之對價,遊玩整趟旅遊招待行程。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33人(含被告本人),於112年11月21日搭乘山東航空股份公司之SC4086號航班班機前赴山東省青島市,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6天5夜「兩岸基層鄰里山東旅遊團」,至同年11月26日結束行程搭乘同航空公司之SC4085號航班班機返國;於赴陸後,煙台市臺辦給與被告代墊之全團上開機票總差額,即相當於新臺幣141,900元【(9,800-5,500)ⅹ33】之人民幣32,133元,復就參團之12位里長(含被告)退款人民幣13,200元(1,100元ⅹ12),參與之里長形同整趟行程無須支付費用;旅遊期間則由楊澤、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等人接待,旅遊過程中有大陸臺辦人員陪同,大陸當地交通、景點、餐廳、住宿等費用均由陸方全部支付,其招待之行程景點包含有:青島城市展覽館、青島啤酒博物館、青島市市南區八大關街頭、八大關社區、煙台所城里社區、煙台手造展示體驗館、張裕釀酒廠、福地隆城社區、萊山朱柳村、中國地質博物館煙台館、杰瑞集團、養馬島、膠東抗戰第一槍群英館、雷神廟戰鬥遺址、煙台車砲台及萬達廣場等,住宿則安排於青島市崑崙和悅飯店、煙台市東山賓館、煙台市崑龍溫泉酒店等當地價位較高之高檔飯店,午、晚用餐亦均於高價餐廳用餐,於上開高檔飯店用餐飲宴之期間,並由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前副主任楊澤及山東省青島市臺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趙磊等中共政權官方人員到場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據證人吳銘達、朱志偉、林崇道、翁誠鍾、潘德發、陳佩伶、黃毓瑩、丁大明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人莊琬琳、張富凱、林睿騰、陳裕燦、潘誼樺、郭文卿、徐金英、劉淑芬、郭鎂玲、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賴姵綺、莊伯丞、王美華、王朝龍、何明蓉、楊立宜、江春菊、楊江南、邱穗蓁、高景崇、邱素貞、李文達、郭姵萱、夏貴貞、許秀麗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參加團員姓名、職稱及分房名單、參訪行程表、團費訪價查詢、往返班機資訊、艙單、旅遊照片、監視畫面截圖、出入境資料、手機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112年度選他字第4號卷第33至34頁、第155至157頁、第175至181頁、第203頁、第233至237頁、第261至273頁、第293至321頁、第461至463頁、第549至557頁、第609至621頁、第627頁、第637至645頁、第485頁;112年度選偵字第32號卷第257頁、第269至274頁、第293至297頁、第451至459頁、第469至471頁、第503至513頁、第519至523頁、第533至534頁;113年度選偵字第6號卷第31至71頁、第229至243頁;本院卷一第7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無法證明被告「組團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之行為,與本屆 總統暨立委選舉之投票間有對價關係 ⒈中共政權過往持續以各種手段對我國為文化、政治及認知等 宣傳,其中包含拍攝網路影片、招待赴陸旅遊等方式,業經國內新聞媒體報導,核屬眾所周知之事實,是大陸官方邀集我國民眾赴陸接受食宿招待,核屬中共政權之向來政治宣傳手段,並非限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或我國其他選舉期間,始有之政治宣傳手段,應屬於行之有年、慣常之宣傳手法,是公訴人主張本案被告透過召集如附表所示之人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之方式賄選,自需有相當程度之證據證明,被告提供「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之機會」與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之投票間有所關聯。 ⒉參與本案山東旅遊之證人證述如下: ①證人郭文卿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 的旅遊,說只要機票費用5,500元,被告另外委託我代收團員的費用,但旅行社連絡我時說每人要機票9,800元,我問被告說數額不對,他說差額他會墊上,我就有幫他收齊33人的團費交給旅行社。被告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旅遊過程中我沒有聽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等等相類政治言語,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我只知道陸方有還被告他代墊的機票差額,因為高於每人入境限額人民幣2萬元,被告還請我、丁大明、朱志偉各幫忙帶人民幣1萬元入境,入境之後我們就還給他了等語。 ②證人吳銘達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 案山東的旅遊,我跟我太太徐金英一起參加,只跟我收機票錢每人5,500元,被告因為我年紀較長,讓我掛名當團長,實際上事情還是他處理,我身為團長及被告本人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向團員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的時候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同文同種」、「有空歡迎多回來走走聯繫感情」,除此之外也有介紹當地發展及特色,但我沒有聽到、「國民黨是我們自己的」、「戰爭是很殘酷的,我們都不想要戰爭」,陸方官員言論都大同小異,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旅途中被告有給我人民幣1,100元退款,連我太太的份一起給我了共人民幣2,200元,我沒有特別跟我老婆說,至於為什麼我太太不是里長為什麼仍有退款我不清楚,我還有代為轉交人民幣1,100元給潘德發等語。 ③證人徐金英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先生吳銘達參 加本案山東的旅遊,吳銘達有跟我說每人5,500元,我也貪小便宜就跟著參加,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旅遊過程中我有聽到陸方官員說「兩岸一家親」,其他「不希望有戰爭」、「期望藍白整合成功」、「不要支持民進黨和主張祖國分裂的政黨」等等言語沒聽到,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我先生有沒有拿到我也不知道等語。 ④證人朱志偉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 案山東的旅遊,我跟我太太陳佩伶一起參加,只跟我收機票錢每人5,500元,有聽被告提到如果有多支出費用,陸方會幫忙支付,被告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的時候跟陸方官員聊天,他們有說到「同是中華民族,不希望有戰爭」,但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旅途中被告有給我人民幣1,100元退款,據我所知里長都有退款,但沒有因此要求要支持哪個政黨或候選人,我太太不是里長就沒有退款,回程時我有幫被告帶人民幣1萬元入境,是陸方還他自己墊付的機票錢等語。 ⑤證人陳佩伶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先生朱 志偉參加本案山東的旅遊,我跟他一起去,每人收5,500元,被告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旅遊過程中我沒有聽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等等相類政治言語,偵查中我跟檢察官說過有聽到是因為檢察官說其他人都有聽到,我急著想回家,就說有,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我先生是里長才有拿到等語。 ⑥證人林崇道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 案山東的旅遊,只跟我收機票錢每人5,500元,被告後來有說機票應該要近萬元,但他講錯,差額他會自己墊付,被告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的時候陸方官員有說到「同根同源」、「有空歡迎多回來走走聯繫感情」,但我沒有聽到、「國民黨是我們自己的」、「戰爭是很殘酷的,我們都不想要戰爭」,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旅途中被告有給我人民幣大約1,000元退款等語。 ⑦證人林睿騰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 的旅遊,我帶我太太黃毓瑩一起去,團費每人5,500元,機票稅金不夠被告會代墊,不過後來也沒跟我們收,被告有交代旅遊不談論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本是同根生」,還有詢問覺得「藍白合」會不會成功,我說我不知道,但我沒有聽到「兩岸不要有戰爭」、「希望藍白整合」,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⑧證人黃毓瑩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先生林 睿騰參加本案山東的旅遊,我跟他一起去,我先生只跟我說每人費用大約5,000多元,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沒有再收費,自己只有支付一些購買伴手禮的費用,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但我不太關心,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⑨證人翁誠鍾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 案山東的旅遊,被告先跟我收5,500元,後來被告再跟我收4,500元,有聽到被告在電話裡說到稅金的問題,所以需要補繳,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同根同源」、「國民黨是我們自己的」、「戰爭是很殘酷的,我們都不想要戰爭」,跟陸方官員聊天也會問到「藍白合」的話題,但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旅途中被告沒有給我人民幣1,100元退款,後來在調查局做完筆錄知道大家都有,我還去找被告要,他有還給我人民幣1,100元等語。 ⑩證人潘德發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是受吳銘達邀請而參 加本案山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我和我太太郭鎂玲一起去,被告後來有說機票含稅價格應該要9,800元,但他已經報價了,差額他會自己墊付,被告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但我沒有聽到「國民黨是兄弟、不要支持民進黨」、「不要支持臺獨的政黨」,只有一次吃飯聊到「藍白合」,我們這邊的人說希望整合成功,恢復兩岸交流,對方就說我們乾杯希望願望可以達成,沒有人向我要求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是我自己心裡知道中共政權本來就不會支持民進黨,不是對方跟我這樣說。在旅途中,吳銘達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給我,我原本是想跟他借一些人民幣,他說這給我就不用還了,私下我要還他也說不用,我就不再追問等語。 ⑪證人郭鎂玲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是透過我先生潘德發 參加本案山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歡迎我們再來」,但沒有人向我要求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⑫證人丁大明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 案山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被告在出發前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聊天時有說「國民黨是自己兄弟」,但我覺得他這句話只是想拉近跟在場人的關係才這樣說,沒有人向我要求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回程在青島機場,被告表示他補稅金的差額陸方有退給他,麻煩我、郭文卿、朱志偉各幫忙帶人民幣1萬元入境,出境後我們就還他了等語。 ⑬證人莊琬琳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 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我帶了弟弟莊伯丞、高景崇一起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及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沒有聽到其他政治性話語,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⑭證人張富凱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 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出發前就有講好不講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及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沒有聽到其他政治性話語,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旅途中我有拿到被告給我的人民幣1,100元退款,據我所知只有里長才有等語。 ⑮證人賴姵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的旅遊 ,我找了我朋友許秀麗、李文達一起參加,李文達也找了幾個朋友,機票每人5,500元,後來被告有說他報錯價格,但他會吸收差額,被告平常就很大方,所以我相信他,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跟我們聊到當下最熱門的「藍白合」,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我們回答不知道,平常一直都有這種大陸參訪團,只是剛好我們這次比較接近選舉,實則純粹旅遊與選舉無關。旅途中我有拿到被告給我的人民幣1,100元零用金,跟我一起去不是里長身分的朋友如許秀麗就沒拿到等語。 ⑯證人陳裕燦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 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後來被告有說他漏計機票稅金,所以幫每人墊付了4,300元,但既然已經報價就不再調漲,我不知道最後誰付差額,我帶我太太劉淑芬一起去,出發前就有講好不講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多交流」及詢問「藍白合整合能否成功」,我沒有感覺到陸方有傳遞特定政治傾向,我們只是單純去玩,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旅途中我有拿到被告給我的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⑰證人劉淑芬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先生陳裕燦參 加本案山東的旅遊,我先生帶我一起去,費用我不清楚是我先生支付的,但就我所知里長不用收費,里長報名時先繳費,之後會退費,團長吳銘達出發前就有交代旅遊不講政治,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以後多多交流,我沒有感覺到陸方有傳遞特定政治傾向,我們只是單純去玩,也沒有人向我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當初就有說里長才有退款,眷屬沒有等語。 ⑱證人潘誼樺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找我參加本案山東 的旅遊,費用每人5,500元,到了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及詢問「藍白合整合能否成功」,但我就是單純去旅遊我沒有感覺到陸方有傳遞特定政治傾向,我們只是單純去玩,被告也有再三跟我強調,旅遊過程不要談政治,本次旅遊跟政治無直接關聯。旅途中被告私下給我人民幣1,000元,算是把團費5,500元退還給我等語。 ⑲證人王美華於警詢時證稱:吳銘達找我參加本案山東的旅 遊,團費每人5,500元,他跟我說多少錢我就給,沒有說有什麼參加限制,旅途中陸方官員有時候有陪同,有時不在,會說一些歡迎的話,沒有講「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支持九二共識」、「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兄弟如手足」、「不希望有戰爭」、「不希望打仗,戰爭很殘酷」、「要和平相處」、「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等政治言語,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⑳證人莊伯丞於警詢時證稱:我姐姐莊琬琳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旅途中我沒有特別去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㉑證人高景崇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莊琬琳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旅途中我沒有特別去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㉒證人李文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賴姵綺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沒有說有什麼參加限制,陸方官員向我們敬酒時有說「兩岸一家親」,沒有說其他政治或選舉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㉓證人王朝龍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李文達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團費每人5,500元,我跟我太太何明蓉一起去,我有聽另一位朋友楊江南說當初機票報錯價格,後續機票差額誰墊付我不知道,旅途中吃住都是陸方招待,陸方官員全程有陪同,說一些歡迎我們來觀摩的話,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就我了解旅途中也沒有人談起選舉,尤其出發前被告還在車上特別聲明本次旅遊與選舉無關,只是單純交流。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㉔證人何明蓉於警詢時證稱:我先生王朝龍的朋友李文達找 我們夫妻參加本案山東的旅遊,團費每人9千多元,正確多少我不清楚,是我先生自行支付,旅途中我沒有特別去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㉕證人楊江南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李文達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費用每人5,500元,我太太邱穗蓁也一起去,旅途中除了地陪,陸方官員有時候有陪同,有時不在,吃飯時我沒有特別去記陸方官員的言論,大概就是一些歡迎寒暄的話語,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沒有談論政治。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㉖證人邱穗蓁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李文達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費用每人5,500元,我先生楊江南也一起去,旅途中我不知道陸方官員有無陪同,吃飯時我沒有特別去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但沒有聽到針對特定政治立場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㉗證人楊立宜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林睿騰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我帶我媽媽江春菊一起去,費用每人5,500元,旅途中陸方官員有時候有陪同,有時不在,會說一些歡迎的話,沒有講政治言語,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㉘證人江春菊於警詢時證稱:我女兒楊立宜的朋友林睿騰找 我們參加本案山東的旅遊,費用每人5,500元,我記得一下飛機就有中國口音的人交代,行程中不談政治、沒有購物,只是單純交流,旅途中陸方官員有時候有陪同,有時不在,吃飯時我沒有特別去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㉙證人邱素貞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張富凱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費用每人5,000元,旅途中陸方官員有全程陪同,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一下當地吃飯及敬酒的禮儀,沒有講其他的,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㉚證人夏貴貞於警詢時證稱:張富凱找我參加本案山東的旅 遊,費用每人5,500元,我是拿錢給郭文卿,旅途中陸方人士會陪我們吃飯,介紹一下當地特色或聊聊天,希望我們玩得愉快,被告有在出發前的車上就有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敏感的話題,只是單純參訪,陸方人士來敬酒時有說到「兩岸一家親」,但沒提到「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藍白合」等言語,也沒有任何人要求我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㉛證人許秀麗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賴姵綺找我參加本案山 東的旅遊,費用賴姵綺跟我說每人1萬元,我請他先幫我墊,回來後沒機會跟他結算,到現在我也還沒還他,他有提過里長報錯價格,但還沒結算,所以也不知道實際多少錢,旅途中沒有陸方人士提及與臺獨、選舉有關的話題。我沒有拿到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 ⒊綜合前開證人等就參與本案山東旅遊之證述情節,可見被告 於本案旅行團出發前,即親自或透過吳銘達叮囑團員本次旅遊不談論政治、與選舉無關,且旅遊過程中、結束後,被告亦未對本案團員提及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相關之事,更未要求其等需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且除部分團員由被告親自邀請外,亦有不少透過親友告知而呼朋引伴參加,顯然並未針對團員之社群影響力、政黨傾向嚴加挑選,則被告主觀上究否有行賄之意思,甚屬有疑。再參以證人等均證稱未認知本次旅遊與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之關聯性,縱大部分證人稱陸方官員於旅遊過程中陳稱「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本是同根生」等言語,然此僅係空泛拉攏雙方關係之親近辭令,或有部分證人證稱陸方官員言及「不希望有戰爭」、「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希望藍白合成功」及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然大部分證人均證稱沒聽到任何類似之政治言語,足認縱有該等言論,亦僅係陸方官員個別與團員閒談中表達政治立場或談論熱門政治話題,並非公然宣示該等言論,更未有據此要求團員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中支持國民黨,況此些言語均非出自被告之口,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在場積極表示應和,尚難歸責於被告。 ⒋又被告雖自承自煙台市臺辦人員處受領全團機票總差額之人 民幣32,133元及參團之12位里長(含被告)退款人民幣13,200元等情。然而,證人朱志偉於審理時證稱:旅途中被告找我跟我太太陳佩伶到他房間,他說煙台市臺辦有給他錢,請我們夫妻見證避免錢款不清楚,我進去前煙台市臺辦人員已經給他錢了,被告請我們幫忙算出12位里長的退款,每人人民幣1,100元,再算出他自己代墊的機票費用,其餘剩下的錢我有看到他還給煙台市臺辦人員等語。證人陳佩伶於審理時證稱:旅途中被告找我跟我先生朱志偉到他房間,他請我們幫忙數錢,是我本人幫他數出12份人民幣1,100元,這部分是要退給里長的錢,其他被告跟我先生的談話我就沒有管了等語。可見被告確有請朱志偉、陳佩伶夫妻到場協助點算煙台市臺辦人員所交付之人民幣,其並僅保留里長退款、機票差額,其餘則歸還煙台市臺辦人員,若被告有意從中牟利,大可逕自私吞,無需如此行事。而具里長身分之團員即證人林睿騰、莊琬琳雖證稱未曾收到退款等語、證人翁誠鍾則證稱回台後經其向被告索要方收到退款等語,惟其餘里長均表示旅途中即有收到,被告並委由朱志偉、陳佩伶夫妻見證點算款項,且證人吳銘達於審理時證稱:我側面向本案團員中具里長身分的人詢問,他們都有收到退款等語、證人林崇道於審理時證稱:我聊天時有問其他里長,里長們應該都有收到退款等語,如若被告有意以部分里長退款中飽私囊,被告自會交代已收受退款之里長須祕而不宣,否則里長們閒聊間遲早東窗事發,況被告供稱其將自己那份退款讓給吳銘達非里長的配偶,與證人吳銘達於審理時證述其太太非里長但也有退款等語相符,難謂被告有貪圖里長退款之意,無法排除林睿騰、莊琬琳、翁誠鍾記憶錯誤,抑或有意撇清自身受領利益之可能,不能逕認被告貪沒林睿騰、莊琬琳、翁誠鍾等之里長退款。另大部份證人均一致證稱被告漏算稅金而報錯價格,但其願先行墊付價差之情,部分證人就差額將由陸方補貼亦知悉,被告甚而委託郭文卿、丁大明、朱志偉協助帶回部分款項,其等還在機場之公共場所交還款項與被告,有監視器畫面附卷可佐(見112年度選他字第4號卷第549至557頁),足見被告並無刻意隱瞞價差補助之行為,且其主觀上亦認此非不可為他人道之事,則此部分差額雖由煙台市臺辦承擔,但應係煙台市臺辦為避免本案團員因漲價退縮而無法達成政治宣傳目的之計,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中共政權確實有額外資助被告介入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併佐以前開所述,尚難認被告有對本案團員約定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本案團員亦未認知此旅遊機會之提供與總統或立委選舉有關,是難以排除被告及本案團員僅係貪此便宜又可旅遊之機會,而召集或參與本案山東旅遊,亦難認被告除與其餘團員同樣受領自身里長退款(被告受領後自願轉讓他人)、旅遊招待外,另有收受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之滲透介選費用。 ⒌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接受大 陸邀約召集如附表所示之人參與本案山東旅遊,屬以不正利益約使有投票權人,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中,投票支持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或不支持民進黨及民進黨推出之候選人之行為,自難以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等罪嫌相繩。 七、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雖邀約地方人士宴飲,且有意參選本屆 立委之林沛祥亦受邀到場逐桌敬酒;又召集如附表所示團員受中共政權招待至山東旅遊,時機均在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前夕,雖甚為敏感或屬不當,然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難以證明被告具有對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有投票權之人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主觀犯意,亦不足以佐證被告所為足以使參與餐會或旅遊之人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之認知,是本案仍然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韋誠、李怡蒨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編號 團員姓名 身 分 備 註 0 吳石金 團長、基隆市信義區孝岡里里長 本件境外介選活動主辦及招攬人 0 郭文卿 基隆市信義區孝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受吳石金委託代辦購買來回機票、申辦證照等事宜 0 吳銘達 基隆市信義區信綠里里長 受吳石金委託掛名團長 0 徐金英 吳銘達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 朱志偉 基隆市信義區孝德里里長 團員 0 陳佩伶 朱志偉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 莊琬琳 基隆市信義區孝賢里里長 團員 0 莊伯丞 莊琬琳胞弟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 林崇道 基隆市信義區孝忠里里長 團員 00 張富凱 基隆市信義區仁壽里里長 團員 00 賴姵綺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里里長 團員 00 林睿騰 基隆市信義區東安里里長 團員 00 黃毓瑩 林睿騰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翁誠鍾 基隆市信義區東明里里長 團員 00 陳裕燦 基隆市信義區東光里里長 團員 00 劉淑芬 陳裕燦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潘誼樺 基隆市中山區文化里里長 團員 00 潘德發 基隆市安樂區六合里里長 團員 00 郭鎂玲 潘德發配偶 團員,基隆市安樂區住民 00 王美華 基隆市信義區信綠里社區發展協會監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丁大明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王朝龍 親友 團員,新北市汐止區住民 00 何明蓉 親友 團員,新北市汐止區住民 00 楊立宜 親友 團員,新北市瑞芳區住民 00 江春菊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楊江南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正區住民 00 邱穗蓁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正區住民 00 高景崇 親友 團員,新北市汐止區住民 00 莊淑芬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山區住民 00 邱素貞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李文達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夏貴貞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00 許秀麗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正區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