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LDM-113-重附民-18-2024102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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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美宏 被 告 林莅群 李羿伸 李智源 賴文東 蕭詠勵 李嘉明 李辛茹 陳雅玲 賴賢隆 (住不詳) 游勝豐 (住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3年度自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林美宏自訴被告林莅群、李羿伸、李智源、賴文 東、蕭詠勵、李嘉明、李辛茹、陳雅玲、賴賢隆、游勝豐偽證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第3號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應依上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