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LDM-113-金訴緝-12-20241105-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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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