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M-113-金訴緝-7-20241230-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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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嘉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495號、112年度偵字第8048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3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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