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M-113-金訴緝-7-20241230-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嘉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495號、112年度偵字第8048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3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