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M-113-金訴-230-2024123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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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維鑫 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李鴻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提領情形」欄,編號1至3所載「 112年」均應更正為「111年」;編號4所載「113年」應更正為「 111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各編號「提領情形」 欄關於年份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