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M-113-金訴-289-202412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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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僑龍 選任辯護人 廖孺介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 00號、112年度偵字第7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續行獨任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僑龍被訴涉犯詐欺等罪嫌,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因犯罪事實仍有尚待調查之處,需重行調查證據並踐履調查程序而有必要,為此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主文所示期日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