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M-113-金訴-293-2025020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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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懿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載明認被告簡懿婷之未扣案 洗錢財物為判決附表所示之新臺幣50萬元(見原判決第4頁及第6頁),惟主文及理由欄誤載為40萬元(見原判決第1頁及第4頁),實屬顯然之計算錯誤,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理由欄」四㈡第3行至第4行 告訴人受騙匯款40萬元(計算式:2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40萬元) 告訴人受騙匯款50萬元(計算式:2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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