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M-113-金訴-349-202410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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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馨宜 選任辯護人 王玨文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 8、6542、6582、6773、7570、10751、12484號、113年度偵字第 1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馨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辯論終結,原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茲因辯護人於113年10月9日具狀表示被告願坦承犯行,且有意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進行調解,有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1份在卷可佐,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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