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M-113-金訴-389-202410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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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聖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3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聖華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較為複雜,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