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LDM-113-金訴-441-2024111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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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育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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