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LDM-113-金訴-555-202411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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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887、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不同之被害人(113年度偵字第8831號),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