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M-113-金訴-582-202411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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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揚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3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下午4 時,在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