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LDM-113-金訴-590-2024112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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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鈺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4 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 察官同意後,本院裁定逕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3年11月15 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26196號被告詐欺等案件,以二者係同一案件之移送併辦聲請 ,亦有上開113年度偵字第26196號併辦移送意旨書在卷可徵, 足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 規定之再開辯論,並訂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14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進行簡式審理程序,且依法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全部到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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