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M-113-金訴-722-202502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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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浩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1 月14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1月14 日」之記載,係屬「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