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M-113-金訴-8-2024111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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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4 8號、第9152號、第9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 ,原定113年11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相關法條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同年8月2日施行,修法後,就犯罪所得繳交與否,可適用減刑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以調查被告是否願意及得以繳回犯罪所得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10分,提訊被告,在本院第 六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