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LDM-113-金訴-803-2025032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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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2 2號、112年度偵字第2396號、第1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3號被告林家弘詐欺等案件(含本院114 年度附民字第195號、第224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6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二、經查,被告林家弘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追加起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861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追加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審判,經該院函詢本院承辦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本院表示同意,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2月26日函、本院114年3月12日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3號關於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之部分(含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5號、第224號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之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