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M-113-附民緝-34-20250122-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原 告 籃玉鶴 被 告 吳倍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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