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M-113-附民-198-20250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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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曾台英 被 告 張素薇 余春光 黃繼彥 邵永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刑事判決有罪部分(被 告張素薇、余春光、黃繼彥),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 (被告邵永吉),經原告表明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8 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並請參照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