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M-113-附民-217-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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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胡秀清 被 告 周冠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1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 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冠億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胡秀清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