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M-113-附民-354-202410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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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葉芃秀 被 告 曾芷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6號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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