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LDM-113-附民-465-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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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楊千儀 被 告 簡奕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60號),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321號案件受理,因被告自白犯行,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 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 本件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簡字第1250號),茲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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