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M-113-附民-49-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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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張朝翔 黃筠嬨 被 告 藍龍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67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藍龍見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張朝翔、黃筠 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關於被告被訴對原告張朝翔所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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