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M-113-附民-562-202410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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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林政凱 被 告 吳兆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兆翔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2號, 後改分為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經原告林政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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