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M-113-附民-778-20250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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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8號 原 告 潘世紋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師) 被 告 張金虎 潘琝傑 上列被告因犯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金虎、潘琝傑被訴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167號),業經本院判決被告2人均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 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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