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M-113-附民-797-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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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97號 附民原告 林彩雲 附民被告 張素薇 湯皓詠 張瑋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525號、113年度金 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張瑋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 辯論終結,同年6月13日宣判。被告張素薇、湯皓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11月14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載日期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