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M-113-附民-895-20241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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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95號 原 告 劉韋伶 被 告 杜翊民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惟原告所指本件被告所涉詐欺刑事案件,迄至113年12月2日為止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清單附卷供參,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附著,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