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LDM-113-附民-916-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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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6號 原 告 許春財 被 告 白士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白士緯因詐欺案件,經原告許春財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