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M-113-附民-970-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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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70號 原 告 陳雅雯 被 告 余志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7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志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793號),經原告陳雅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