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M-114-交易-16-2025022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國祥於民國113年4月1日晚上6時55分 許,騎乘車號000-0000機車,沿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往中山一路方向行駛,至港西街16號前,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貿然前行,適同向前方告訴人邱顯平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暫停等候紅燈,被告自後追撞告訴人機車左後側,再往前滑行,機車右側擦過告訴人左小腿,致告訴人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