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LDM-114-交易-18-20250324-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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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一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113年度偵字第15240號」,應更 正為「113年度偵字第9791號」。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誤植「113年度偵字第15240 號」,應為「113年度偵字第 9791號」,然其餘內容均無錯誤情事,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