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LDM-114-交易-3-2025010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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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旦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旦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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