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LDM-114-交訴-12-2025031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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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玟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玟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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